財政部發布「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」,讓民眾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不動產財產所得有所依據。民眾出售房屋應核實申報,若無法提供成本交易的民眾,才能依此計算所得。如果是豪宅者,所得的計算方式是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算出房屋收入比例後,再以房屋收入的15%當作出售房屋所得。
此外,財政部也配合央行下修對豪宅定義:
(一)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從原8000萬下修至7000萬元以上。
(二)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也下修至6000萬元以上。
(三)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,房地總成交金額從逾5000萬下修至4000萬元以上。
去年出售高價豪宅的人,需以房地出售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(房屋評定現值/房屋評定現值+土地公告現值),計算屬於房屋的售價,再依15%的計算售屋利得,再按個人5%~40%的個人綜所稅率繳售屋所得。
如果不是豪宅,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,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,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。
台北市高級住宅計算所得額為房屋評定現值48%,其他非豪宅為42%。其他縣市則依各區有不同的計算比例,介於8%~36%,有些地區的比例也有提高。
舉例來說,出售台北市2億的豪宅,沒有舉證買進成本,假設房地比為3:7,2億元售價中6000萬元屬於房屋的交易價金,納稅人以6000萬乘上15%的所得推計率,算出售屋利得900萬元,再以40%的所得稅率計算,應繳納利得稅為360萬元。(林巧雁/台北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