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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房屋自住用稅率,與遷戶籍無關!

近日有民眾詢問,於戶政機關辦理遷移戶籍時,已一併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,為什麼稅無法一併適用?稅務局表示,因房屋之自住認定係以實際居住為要件,與地價稅以戶籍遷入與否的要件不同,故戶籍遷移時無法一併申請按自住用稅率核課。
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,並供實際居住使用,且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,即可提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,因此,納稅義務人供自住使用房屋,係以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,而非以辦竣為要件,且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持有4戶以上房屋,要以何處為自住房屋,需協議後提出申請。
此外,因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核課,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,應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變更後的使用情形核課。
民眾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稅務局網站或撥03-5225161轉401-418、0800-086969轉0、1999市民服務專線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

文章轉載自:新竹市稅務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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